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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九)  
  〖 ※ 发表时间 2026-10-27 15:07:38 ※ 〗  
     
 

十一、长期资产的处置

【问题35】我公司于2025年1月取得一栋办公楼用于行政办公和职工食堂,属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资产原值600万元,已全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

2026年4月因业务战略调整,将该办公楼整体出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申报时是否需要对该办公楼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若你公司整体处置上述办公楼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未发生《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办公楼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的情形,那么你公司该办公楼对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进行调整。

 

【问题36】我公司在2025年1月取得一幢总装车间,取得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已全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

2026年6月因发生经营业务调整,准备整体处置总装车间,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总装车间在整体处置时,已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总装车间在整体处置时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已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按照第七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问题37】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在2026年6月对自行建造的一栋用于混合用途且在调整年限内的商场大楼的部分楼层对外出售,剩余楼层仍用于混合用途,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确定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为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因此,若你公司部分处置该栋商场大楼时,应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并以剩余部分的比例计算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

 

【问题38】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栋厂房,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90万元未勾选抵扣。该厂房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入账价值1090万元,2026年2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2026年8月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处置部分厂房,厂房处置后剩余部分仍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厂房处置部分比例为20%。厂房处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我公司于处置当月勾选认证上述对应进项税额90万元。请问我公司处置该厂房应如何调整对应的进项税额?

答:你公司处置部分厂房,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处置厂房时应调整的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

该项厂房处置部分原值=该项长期资产原值×处置部分比例=1090×20%=218万元

第二步,计算2026年8月期初该项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净值。

2026年8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218×(1−6/[20×12])=212.6万元

第三步,计算2026年8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212.6/218×100%=97.5%

第四步,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

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置部分比例=90×20%=18万元

第五步,计算处置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应该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18×97.5%=17.6万元

因此,你公司应当在2026年9月办理税款所属期8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的进项税额90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同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72.4万元(=90万元-17.6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关栏次。

 

十二、长期资产的抵扣台账

【问题39】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否一定要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

答:《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

 

【问题40】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请问税务部门能否给予便利化服务措施,帮助我公司减轻核算负担?

答:为便于纳税人更好记录长期资产使用状态,核算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税收信息系统中设置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功能,供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你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长期资产管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路径,在“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模块中按要求完成相关长期资产信息录入。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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