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长期资产的资本化改造 【问题32】我公司在2025年11月取得一栋大楼,用于办公和职工食堂。大楼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资产原值3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27万元已按规定勾选抵扣。2026年5月,该栋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支出为4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为36万元。 资本化改造完成后,该栋大楼原值调整为600万元,且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我公司需要纳入分期调整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栋大楼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 因此,你公司此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需按规定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36万元。 【问题33】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座仓库,原值4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36万元已勾选抵扣。该仓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在取得当月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假如在2027年1月我公司已按会计制度对该仓库累计计提折旧10万元,同时对该仓库进行资本化改造,2027年7月资本化改造完成,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发生改造支出200万元(不含税),对应的进项税额18万元已勾选抵扣完毕。改造后该仓库用于混合用途,确定原值为590万元。 请问若我公司将该仓库用于混合用途,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具体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你公司资本化改造后的仓库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为该仓库资本化改造后,重新确定原值590万元所对应的进项税额53.1万元。 具体如下: 第一步,确定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当月期初净值。 当月期初净值=400-10=390万元 第二步,确定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36×390/400=35.1万元 第三步,确定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35.1+18=53.1万元 十、长期资产的停止使用 【问题34】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二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已抵扣对应进项税额130万元。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各月均用于混合用途。 假如在2028年5月,因设备使用寿命到期,无法通过出售、报废回收等方式获得任何经济价值。由于实际使用年限短于《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该二手设备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二手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在二手设备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其中,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时,应将剩余调整年限月份数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后,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相关公式进行计算调整。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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