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转出或转入 【问题30】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20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已勾选抵扣。该设备在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假如在2026年8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截至2026年8月期初,已按会计制度对该项设备累计计提折旧10万元。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由于该长期资产在进项税额抵扣后发生用途改变,应按照第七条规定,在发生用途改变的当月(2026年8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因该长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该长期资产净值。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200-10=190万元。 第二步,计算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190/200×100%=95% 第三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26×95%=24.7万元。 因此,你公司应在2026年9月办理2026年8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7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应栏次。 【问题31】我公司在2026年3月建成一栋大楼作为职工食堂使用(集体福利项目),固定资产入账价值436万元,共取得进项税额36万元未勾选抵扣。 假如在2029年4月,我公司将该栋大楼改为行政办公用房,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至2029年4月期初,我公司按会计制度对该栋大楼累计计提折旧60万元。 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计算该栋大楼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由于你公司该项长期资产在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改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第八条规定应在用途改变的当月(2029年4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因该长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该长期资产净值。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436-60=376万元。 第二步,计算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376/436×100%=86.2% 第三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36×86.2%=31.0万元。 因此,该栋大楼用途改变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1.0万元。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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