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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上要求我们在正式发展党员之前履行公示程序,请问如何具体实施?  
  〖 ※ 发表时间 2008-5-1 9:49:47 ※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增加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近年来,许多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试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收到了明显成效。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对发展对象实行公示,应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形成之后,报请上级党委审批之前。对发展对象实行公示,应由上级党委组织实施。

  2、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职务等基本情况;发展对象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党组织对其培养考察的情况。

  3、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所居住的社区。公示方式可采用公告形式,并设置意见箱收集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七至十天。

  4、党组织建立专门记录簿,对发展对象公示的时间、反映的问题等记录备查。对干部、群众所反映的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需要调查核实的,指派专人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况者,应暂缓发展: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或者隐瞒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或者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影响加入党组织的问题。

  公示结束时,对没有问题的发展对象,应及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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