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用闲置资金在银行购买黄金投资理财,银行是否能给开专票?A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银行可以给开专用发票。 Q 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厂房还未验收,但已经使用了,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厂房还未验收但已使用,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Q公司把资金划到集团的资金池,是否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核算?A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 因此,对于贵公司来说,把资金划到集团的资金池,应该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国有企业的可列支的福利项目有哪些?A 建议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的规定:“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2.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员工外出办事取得地铁开具的“运输服务*乘车费”的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A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外出办事取得地铁开具的“运输服务*乘车费”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Q 年末计提的奖金没有发放,挂账到个人名下往来款,是不是也要纳税调增?A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年末计提的奖金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发放的,需要纳税调增。 Q 政府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利息如何账务处理?A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23]18号 ):“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在财务会计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工程成本,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专门借款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在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跨省迁移后,企业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还能继续弥补吗? 答:可以继续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 ...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中央空调单独计入了固定资产,是否要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虽然单独计入了固定资产,但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民营企业承包国有农场的土地再转租给其他人种植农作物,是否交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况民营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 我们销售货物并开具发票给客户,合同约定在客户没有付完全部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我们公司,客户现在已经把货物使用了,我们是否可以确认收入? 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及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当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客户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 因此,您说的情况,如果客户已经将货物使用不再退回,贵司只是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不影响公司确认收入。 运输公司给我公司运输货物过程中形成货物破损,我公司收取的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运输公司货物破损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顾老师的刘老师审核:公司在自有土地上新建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因此,企业自建房产自用,未发生产权转移行为,办理房产证时不需要缴纳契税。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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