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收到的政府拨付资金100万元,依政府要求对农户进行培训。请问我单位收到的政府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无相关文件? 答 答:您需要区分这是政府购买您的培训服务还是给的政府补助,购买您的培训服务属于与收入相关,应当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与应税项目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如何分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与应税项目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的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问:取得稳岗补贴作为征税收入,是否需要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稳岗补贴作为征税收入,不需要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问 问:西部大开发企业同时属于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减半期,能否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西部大开发企业同时属于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减半期,可以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其他费用是否包括工会经费?
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其他费用不包括工会经费。 问:2023年12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2月29日收到款项,2024年1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在2023年还是2024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在2024年1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在2024年。 问:纳税人将土地租给别的企业用于农业生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特别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将土地租给别的企业用于农业生产,适用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目,免征增值税。 问:我们放在商场零星试饮的产品,是否需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规定,并没有对赠送情形做出具体规定,实务中,该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如厦门税务答复不需视同销售;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答复需要做试同销售。
问: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取得会员费收入,是否在收到的时候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答: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综上,会员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需要区分上述情形。 问:捐赠物品,增值税按视同销售处理了。这笔视同销售的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所称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可见,印花税不是以是否产生了销售(视同销售)收入,来确定是否缴纳印花税的,而是以是否书立了《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应税凭证来确定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应税合同或有合同性质的单据的,一般无需缴纳印花税。 问: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搬迁完成年度如何确定?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问:2023年会计核算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也要纳税调整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因此,贵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管在哪个科目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汇算调整。 问: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不超银行的利率但是超过了关联债资比,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具体怎么计算? 答 答: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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