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给职工申报个税,为啥系统显示有的人减除费用是1万,有的人减除费用是6万?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因此,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职工,累计减除费用是6万元,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1-2月累计减除费用1万。 问:职工参加学历教育,交的学费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参考《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公司给报销的话一般不能税前扣除。具体可以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问: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不按期实缴出资,股东有什么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跨省迁移后,之前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问:国有企业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职工工资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总额? ?答: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的规定:“企业不得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职工使用,确实需要的,应按市场价格公平交易。推进货币化福利改革,将取暖费等按人按标准定期发放的货币化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或企业在工资总额内设置津贴补贴外,企业不得以福利或其他名义承担职工个人支出。福利项目支出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中集体福利设备设施管理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工会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费用列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问:制造企业的设备需要定期维保,维保费开票税率是多少? 问:制造企业的设备需要定期维保,维保费开票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维护服务,适用税率为6%。 问:2024年1月申报缴纳的2023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否问:问:2024年1月申报缴纳的2023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2023年度“三代”税款,并据以申请手续费返还? 于 答:不属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的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其中,“上一年度”是指税款缴款期。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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