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的留抵进项税额已经办理退税,是否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答: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留抵退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办理留抵退税后无需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和银行约定远期结售汇,如何账务处理? 答:合同签订日贵公司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时,不作会计处理,按照外币对人民币“约定成交汇率”进行表外登记。“约定成交汇率”是指贵公司与银行约定到期交割的汇率。 资产负债表日,贵公司持有的未到交割日的远期结售汇产品,按照银行对该外汇远期合约的估值金额与约定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割日,将合约交割日结算的收益或亏损计入投资收益。 问: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年底结账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明细是否需要转平? 答:不需要。 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的答复,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问:公司支付给员工未休年假的补贴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支付给员工未休年假的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统一组织职工体检,公司统一结算,体检中心将发票开给公司,是否需要代扣职工的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根据总局的答复,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