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可以不退回发票联或抵扣联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依据上述政策,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确有原因无法退回的,可以不退回,但是需要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问:公司败诉,承担的诉讼费没有法院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诉讼费真实发生且实际支付,可凭法院判决书,银行汇款单和对方开具的收据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建议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问:跨省迁移后,纳税信用评价是什么等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 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所以,跨省迁移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在在迁入地承继,与原来等级一致。 问: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土地上建了房子自用,未取得房产证,此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如何鉴定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可研发活动? 答:《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 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 3 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问:员工去香港出差取得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去香港出差取得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属于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问:房屋未提完折旧但不能使用了,推倒重建,未提完的折旧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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