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发票,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7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没有时间限制。 问:研发领用材料形成产品但未对外销售能否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领用材料形成产品但未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问:公司购买了环保设备用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大气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是否免征环保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因此,大气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不能免征环境保护税,但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减免环境保护税。 问:一般纳税人购进生物制品销售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施工合同明确了总金额,能否按分期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合同明确了总金额,不能按分期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应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问:企业支付个人劳务费用,未代扣代缴个税,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问:我公司返聘了退休人员,其退休金是否要并入工资进行汇算清缴?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 依据上述政策,退休人员取得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免征个税,无需并入工资进行汇算清缴。 问:酒店给住客提供接送机服务单独收取了费用,是否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给住客提供接送机服务单独收取了费用,应与“住宿服务”分别核算,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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