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既有一般项目又有即征即退项目,如何计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答:企业应分别核算的一般项目进项税额和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应分别计提相应的加计抵减额,并分别抵减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应纳税额。 参考上海税务发布的案例: “某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其用于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200万元,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100万元。此时企业一般项目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200×5%=10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100×5%=5万元。” 问: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收入都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是否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3款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税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问:给职工发放通讯补贴,没有代扣个税,如果个人在汇算清缴申报补交了个税,对于公司是否还有风险? 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贵司没有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即使个人补交了税款,公司依然存在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问: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加计抵减优惠,但存在留抵税额,现在还不能加计抵减,是否先计提这部分加计抵减额? 答:参考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上述解读,先进制造业企业由于有留抵税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计提加计抵减额,待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进行账务处理。 问:人员在30人以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免征残保金? 答:《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企业,人员在虽然30人以下,但不能免征残保金。 问:股东认缴未实缴的资本金,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按营业账簿按认缴金额缴纳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对于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如未进行账务处理,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对于股东认缴的资本金进行了账务处理,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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