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纳税人为属于同一税目的多份合同汇总申报印花税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应如何填写?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规定:“10、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因此,纳税人为属于同一税目的多份合同汇总申报印花税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应填写税款所属期止的日期。 问 留抵进项税额已经办理退税,是否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留抵退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留抵退税后无需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 企业向个人借款,应付的借款利息计入了其他应付款,但还未实际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 股东要转让公司股权,对公司做了资产评估,固定资产评估产生的增值税,公司是否要交所得税? 答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中包含的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价格中包含的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为股权转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 公司把一份普票发票联丢失,是否可以复印记账凭联入账呢? 答 首先,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其次,会计核算入账,可以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可以用销售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并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作为入账凭证。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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