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陈是北京户籍,2023年始在上海一家企业任职,并从陕西省某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请问2023年度小陈如果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代其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缴地点如何确定?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九条规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23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小陈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代其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均应向其任职受雇的上海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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