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给研发人员离职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第1目“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人员离职为其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问: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是否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可能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问:“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是仅指金融机构免征印花税还是借款企业也免征印花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也免征印花税。 问: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营业收入是否包含处置固定资产收入? 答: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 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会计核算不计入营业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营业收入不包含处置固定资产收入。 问:企业收到数字人民币,该如何核算? 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6〕32号):“21.企业持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可以增设“数字货币——人民币”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等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进行相应列报。” 问:公司有个高管的工资2023年计提了36万,但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仅计提了没有发放 ,暂定在2024年的1-5月份发放 ,发放时再申报个税,是否可以? 答:可以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问:出租不动产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是否要在备注栏注明租赁期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不动产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未要求在备注栏注明租赁期限。(财务部 金雨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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