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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四大误区!  
  〖 ※ 发表时间 2024-2-1 9:26:55 ※ 〗  
     
 

误区一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并入企业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正解

应按照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二

个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一定条件下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三

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四

个人取得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一定条件下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财务部   金雨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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