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赠送给客户的产品和发给员工的产品有增值税吗? 答复 1、商品是外购的是吧。 若是商品是外购的,赠送给客户的外购商品,增值税属于视同销售。发给员工的外购商品,由于属于福利费,增值税不属于视同销售,但是不得抵扣增值税,需要转出。 2、若是商品是自产的,赠送给客户以及发给员工的外的产品,增值税都是属于视同销售。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请问 我们公司从一家个体户买货未取得发票,让员工去代开来发票,是否存在税务上风险? 答复 当然存在税务上风险,属于虚开发票。 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除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外,也存在税务罚款的风险,而且若是达到一定标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税法处理完,还将面临刑法相关条例的处罚。 案例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二罚[202*]**号 案件名称 ***混凝土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21年,你单位向船户购买货物(黄沙、石子)。因船户未提供发票,你单位让采购员陈***以个人名义向税务局申请代开4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7002000105,发票号码:00444869-00444910,价税合计38945613.63元。 你单位向陈***银行转账支付38945613.63元,陈***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供应货物的船户。 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21年结转成本38945613.63元。通过对你单位取得发票、资金流、货物流等情况的检查取证,认为你单位与船户有真实货物交易,你单位让采购员陈***向税务局申请代开与实际销货方不一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发票相应的金额未调增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22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以换开发票,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放弃换票。虽然你单位取得非法代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需要购进原材料(黄沙、石子),与船户之间的交易存在特殊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单位让你单位采购员陈某某以个人名义通过委托代征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 处罚结果 处罚款42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5-1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5-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例二: 某某在经营三家公司期间,在公司与代开人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费用委托叶某、于某、胡某等人提供指导和代开发票服务,配合制作虚假合同,并在合同中规避“劳务”等字样,将个人劳务所得变为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纳税额。叶某等人将合同、代开人身份信息等材料汇总后报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经查证,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价税合计6847万余元,均已入账冲抵成本。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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