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向客户送礼,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稽查人员在查阅科目余额表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3. 2014年度在管理费用一其他科目合计列支了240万的费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对此无法给出明确的解释,也不能够提供该费用的原始凭证。后查明,这笔费用主要用于给客户赠送礼品,由于费用性质特殊,客户不愿提供身份证缴纳个税,他们就没有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此,涉税问题已经水落石出,该局依法追缴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提醒:不要忽视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向客户送礼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老规定,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全额缴纳20%的个税。 财务部 李亚晨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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