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总结:为职工缴纳的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才可以税前扣除。 2.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子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 商业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如:参考《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刷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总结: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准予据实扣除,其他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4.人身意外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人身意外险可税前扣除。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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