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 销售代销货物; (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40号)第-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