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下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视频交流会。建湖设立了分会场,建湖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及全县30多家企业环保负责人参加会议,森达热电建湖公司派员出席会议。
这次会议由省生态环境厅法科处处长刘缨主讲,他详细介绍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背景及依据,目前取得的成效及今后将采取的措施。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求实施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环保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赔偿的原则。《民发典》第七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1234条明确规定违反归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 通过学习,使我们认识到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当,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美丽江苏建设。作为企业要充分落实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撑、严格考核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公众参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就是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我们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还大自然一个青山绿水。 (建湖公司 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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