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按照党员标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 2、发主评议党员采取“双评一定、末位审格”的方法,即:党员评议、群众评议、组织定格。具体评议方法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 3、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必要时由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评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将评议情况转达本人,并报上一级党组织。 4、对被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置,除开除党籍及被除名党员外,党组织要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并落实帮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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