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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注意点  
  〖 ※ 发表时间 2019-8-21 15:08:37 ※ 〗  
     
 

许多公司由于经营的需要而向股东个人借款,有的没有利息,有的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股东个人借款利息,也有的虽然支付利息了但是没有取得利息费用的发票。这些情形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扣除时有何注意事项?


一、要签订借款合同


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要取得发票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要取得利息费用的发票,否则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可以持相关手续去税局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代扣。


【注意】贷款利息不得用于抵扣进项。


三、债资比是否超过2:1


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只有2倍以内的利息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


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受2:1的限制。


2.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2008]121号)


四、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除了注意上述因素外,还要注意公司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五、要提供“情况说明”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注意】“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六、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只得通过折旧摊销的方式才可以做到税前扣除。


七、其他注意点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注意】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国税函[2009]312号)


(财务部 金雨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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