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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必收藏的5个基本调账方法  
  〖 ※ 发表时间 2019-12-26 14:13:36 ※ 〗  
     
 

会计调账“其他应付款”,竟然多交了企业所得税,到底怎么回事呢?

紧急提醒会计人别任性调账。

一名会计分享了她亲身经历的调账风险,去年有一笔向股东借入款100万元,由于挂账时间太长,根本也无须偿还,但是又不想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因此突发奇想,做了如下调账分录: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

2018年下半年当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了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疑点数字100万元收益,依法要求企业调增了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等。

参考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调账建议:

1. 年底调账并非任性而为、调账更不是擅自冲账,必须有根有据、合理合法;

2. 每一笔账目在调账之前,一定要追根溯源、查找到账目出现的原因,厘清业务的真实面目;

3. 每一笔账目的调整,一定不以偷税漏税为目的,而是以还原事情真实为前提、回归业务实际为宗旨;

4. 会计人员切记:调账须谨慎、调账有风险、调账须合法、调账有技巧!

    取得1份12万元的开票日期2018年12月份的费用发票,能否计入2019年费用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也要分情况来答复。

情形一:若是发票所载费用12万元隶属于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则应该在2018年税前扣除,不得在2019年税前扣除。

情形二:若是发票所载费用12万元隶属于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虽然开票日期在2018年度,这种情况下该笔12万元的费用允许在2019年税前扣除。

提醒: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议收藏:会计调账的5个基本方法

调账在经济生活中,一般指的是会计处理的一个内容,即调整账务以达到预期的或规定的结果。下面介绍会计调账的5个基本方法:

1.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即,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相应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

首先,累计影响数;

第二,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调账),对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还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调账;

第三,调整相关的会计报表,在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要对受影响的各该期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第四,在表外进行披露,即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说明。

其中,累计影响数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三种不同角度给出了三种定义:

(1)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2)指它是假设与会计政策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额之间的差额;

(3)指它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2.未来适用法。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即,不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也不必调整变更当年年初的留存收益,只在变更当年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根据披露要求,企业应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数。

3.红字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又叫赤字冲账法。它是指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或金额发生错误,且已入账。

更正时,用红字填制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冲销原有错误记录,并用蓝字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据以入账的一种更正错账的方法。

4.补充登记法。适用于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所填的金额的金额小于正确金额的情况。采用补充登记法时,将少填的金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补充第×号凭证少计数”,并据以登记入账。这样便将少记的金额补充登记入账簿。 

5.不能按错误额直接调整的调整方法。税务检查中审查出的纳税错误数额,有的直接表现为实现的利润,不需进行计算分摊,直接调整利润账户;有的需经过计算分摊,将错误的数额分别摊入相应的有关账户内,才能确定应调整的利润数额。

后一种情况主要是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的核算中发生的错误,如果尚未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其错误额会依次转入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销售成本及利润中,导致虚增利润,使纳税人多缴当期的所得税。因此,应将错误额根据具体情况在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本期销售产品成本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则一旦全部调增利润后就会造成虚增利润,征过头税。

(财务部   金雨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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