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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发票报销时打印后还要拷备电子版文件  
  〖 ※ 发表时间 2020-4-30 11:23:09 ※ 〗  
     
 

这是国家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的最新规定,财会2020年第6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第三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否则都应同时打印并保存电子元文件: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但是,目前这个规定适用于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财务部  孙盘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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