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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股权转让六连问  
  〖 ※ 发表时间 2020-8-11 17:32:43 ※ 〗  
     
 

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股转转让过程中是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今天给大家准备了六连问,了解一下个人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的相关税收知识吧

Q1、个人股权转让行为有哪些?

1. 出售股权;

2. 公司回购股权;

3.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 以股权抵偿债务;

7.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Q2、个人转让股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税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Q3、股权转让收入有哪些?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Q4、股权转让原值如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注意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Q5、合理费用是指什么?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Q6、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和时间是什么?

纳税地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时间: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政策依据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总公司财务部    金雨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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