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收到了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3日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第64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答复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你公司收到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为:一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二是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取得自产农产品的免税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财务部 金雨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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