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那么如果纳税人收到的是电子普通发票,已经打印入账,是不是还需要保存电子文件,也就是电子普通发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财务人员基本上都了解,自行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84号公告并没有要求企业保存电子普通发票的电子版,也没文件规定要求保存电子版的电子普通发票,因此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将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入账归档,并没有保存电子版的电子普通发票。2020年3月23日前不保存电子普通发票一般没有什么问题。但是,2020年3月23日后,不保存电子普通发票就会有风险了。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202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并同日实施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6号通知规定: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据此规定,纳税人2020年3月23日及以后收到电子普通发票,在打印入账的同时,也要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普通发票。
财务部:孙盘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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