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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付款隐藏的7大涉税风险,每个都可能引起被税务稽查!  
  〖 ※ 发表时间 2021-3-4 15:49:24 ※ 〗  
     
 

  风险一

  账面上长期挂着公司无偿借股东老板的钱,金额较大,股东老板属于企业的关联方,因此企业向股东无偿借款要注意个人所得税风险!

  经常遇到这样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 100万元

  注意:

  股东个人与其关联方企业之间经常无息借款,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核定利息,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要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风险二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也没有计提增值税,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风险。

  注意:

  1、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一般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免征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风险三

  企业收到的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以及企业取得的内部罚款收入等,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这样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内部罚款/违约金/财政补贴  200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内部罚款/违约金/财政补贴  200万元


  风险四

  企业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转收入,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提醒: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销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上海信达科技公司 23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23000元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五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比如:

  2020年企业计提工资薪金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薪金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风险六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比如:

  2020年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补充保险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风险七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费用,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比如:

  2020年12月份企业的会计人员针对当年发生的一笔迟迟未来发票的装修费30万元,做了计提费用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3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3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装修费支出3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风险八

  企业销售废料的收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风险。

  这样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材料收入、下脚料  200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材料收入、下脚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风险九

  企业将应付自然人股东的红利计提到个人名下,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比如:

  有家公司账面上长期挂账:应付利润,贷方金额400万元,通过查看明细账,属于之前计提未发的红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刘总         400万元

  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提醒:

  只要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就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若是企业暂时不想分红,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计提利润分红的账务处理。

  参考: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务部   金雨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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