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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的净残值\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年限\开办费  
  〖 ※ 发表时间 2021-3-20 15:35:54 ※ 〗  
     
 

  如何摊销才可以税前扣除?

  疑问一

  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年底计提坏账,由于只是计提了,尚未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注意: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若是要做到税前扣除,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坏账已经实际发生

  2)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处理

  3)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

  4)汇算清缴年报填报了A105090表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疑问二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的时候净残值率是否有严格规定?

  答复:

  目前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没有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疑问三

  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在建工程,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暂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待发票取得后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疑问四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般是多久才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是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规定:“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疑问五

  开办费如何摊销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

  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税前扣除,也可以按照不低于3年分摊来税前扣除。

  案例一

  我企业目前处于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为60万元: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6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60万


  案例二

  我企业目前处于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为60万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6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60万元

  分3年摊销,每年分摊开办费20万元: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2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20万元

  总结

  以上两种处理在税务上都是允许的。

  哪一种更有利于节税,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

  若是企业筹办当年盈利较大的情况下建议一次性计入损益税前扣除,若是企业当年盈利不大,可以分期摊销并每年税前扣除一定金额的费用。

  参考

  1、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明确,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财务部   金雨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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