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重点合同电煤基本签订完毕(重点合同电煤是历史产物,是较低“计划价”对应的电煤合同量),主要电煤价格每吨上涨30至40元,涨幅在10%左右,已经达到了煤电联动的条件。电煤上涨,电力公司就有可能提出上调电价,转嫁成本。(《上海证券报》》12月18日)
如果我们把“煤”与“电”当成一般商品来看,煤价上升,必然带动电价的提高。但“电”非一般性商品,它是被国家保护的,也决定了一般商品价格涨落的规律并不适合它。即电煤上涨并不意味着电价就一定得涨。国家一方面要保障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营;一方面也要考量民众利益。
国家对电力企业的保护性主要表现在电力公司员工的高工资上——一天只要抄四次表年薪都达10万——电力公司已经让公众眼红的高薪单位。高薪必然使得运行成本上升,生产资料(电煤)成本上升又使运行成本更上一层楼的情况下,一般公司如何应对?或裁员降薪,或提高商品价格。相较于商品价格的提高可能使得商品滞销,裁员降薪倒是成本比较低的理想选择。如果非要“保障”员工利益提高商品价格,在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企业以裁员降薪降低商品成本来维持商品原价甚至可能降低的情况下,其商品滞销是一定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现实来讲,电力企业从来用不着考虑是不是把员工薪水调低的问题。高薪是电力企业必需性的生产资料,作为成本的必然部分。在其他必须生产资料上升的情况下,要么国家补助,要么用电者补偿。这种岂能是其他企业所有的?如此来说,煤电联动有什么逻辑性呢!何况在目前通胀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更是不合时宜。连发改委都只字未提煤电联动!
既然不能把电力企业看作是一般性企业,那么笔者以为用一般规律来比照电力企业也就不合适,比如电力成本上涨电价也要涨就不恰当了。那么如何解决电力企业藉口而上调电价继而损害公众权益的问题呢?如果电力企业还想继续被国家保护,那么就缩减开支,降低成本;反之,电价就交给市场来决定——在市场竞争下,哪家的电价民众能够接受,哪家的生存空间自然就大——而不再有人愿意为电力公司的高薪而争论。 煤电联动的合不合理性在于,后者是不是自由的市场竞争者。如果不是,那么任何借口都只能理解为是电力企业为维护其既得利益所为,但是民众和国家没有义务也没有理由为这一群体的一枝独秀的利益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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