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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采取六项措施切实加强燃煤机组除尘设施运行监管  
  〖 ※ 发表时间 2014-1-20 15:59:31 ※ 〗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除尘改造,促进环境保护,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家出台了除尘电价补贴政策,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企业除尘成本予以适当支持,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加强全省燃煤电厂除尘设施运行监管,促进燃煤电厂烟尘减排。近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发出通知要求各电力企业加快燃煤机组除尘设施改造,加强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做好在线实时监测系统联网工作。


通知要求:一是新建、扩建的燃煤发电机组应根据规定配置满足排放许可的烟气除尘设施,并与主机同时设计、施工和投运,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安全性评价。未按项目批复要求同步建设除尘设施的,不发放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二是除尘设施未正常投运的新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一律不得进入商业运行。三是除尘设施已完成改造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除尘设施。四是烟气除尘设施应与发电主设备及脱硫脱硝设施同步管理,发电企业必须建立除尘设施运行台账及各项管理制度。五是由于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除尘设施停运,应及时报江苏电监办备案。六是所有已完成除尘设施改造的燃煤机组原则上应在2014年4月1日前接入江苏电监办“燃煤机组除尘实时在线监控系统”,以加强燃煤机组除尘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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