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了“虚开的发票”,企业不知对方虚开,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例如甲从乙购买货物,发票却是丙开来的,三方还签了三方协议,肯定甲是知情的,不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提供材料证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受票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在核实完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及相关税收执法文书后,应根据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涉案发票及相关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涉案发票原件、业务合同原件、会计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如银行账单)、运输单据及出入库记录(如有)、涉案发票所属月度的增值税申报表、抵扣明细和会计入账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受票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当事人、证人负有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二、增值税处理1.及时补开、换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因此,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及时补开、换开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2.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征收补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3. 如果不能及时补开、换开发票,需要企业法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沟通和起诉等方式,取得销售方的关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赔偿。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1.及时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2.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征收补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征收补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3.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di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4.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四、提醒通过上面提供的资料,可以总结,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此类税收风险的产生,关键还是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实际的交易双方和交易内容应当与票面、银行资金等信息保持一致,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加以了解。
财务部 金雨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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