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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的年终奖在12月份发放,可否单独计算个税?  
  〖 ※ 发表时间 2022-1-10 17:07:46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di一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综上规定可知,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个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2021年的年终奖在12月份发放,年终奖计算个税时不可以再次选择单独计算个税的政策。


(财务部   李亚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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