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几个朋友的留言反馈。说他们已经不能打折交印花税了。 印花税怎么交?其实不管是以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还是现在的印花税法,都规定的很清楚。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法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总结性的说,就是按照应税凭证类型和相应的税率计税,在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 比如应税凭证是合同性质,那就是合同签订时候,按照合同金额和合同性质对应的税率计税,产生纳税义务,然后在相应的征收期申报缴纳。 包括最新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总也明确给了印花税的计税和申报案例。 案例: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很明确,印花税计税就是按应税凭证列明的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税申报的。 那么印花税打折交又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这是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一种计税方式。 之前印花税核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打折)来算计税金额。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因为一般情况下,核定计税依据都是按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的折扣比例来的,所以就有了印花税打折交税说法。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打折交税是核定征收下的产物,而且各省的核定征收办法对折扣比例是有不同的。如果你不是核定征收,是没有打折这一说的,那么你如果按打折的交税,就存在未缴足的风险。 为什么说新印花税法7月1日实施后,很多人反映再也不能打折交税了呢? 因为2022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发布,该文件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或部分废止53个印花税文件。在上述废止的文件中,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公告比较引人注目。因为这两个文件都提及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问题。而各省之前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就是依据国税函〔2004〕150号制定的,所以目前各省也相继的作废了本省的核定征收文件。所以,以后交税没有打折核定的依据了,是不是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税了呢。 就像文章开头这个读者反馈的,他们已经通知了印花税全额申报,不能再打折了。当然,有些纳税人之前就不是核定征收的,也一直没有打折,都是全额交的税,那自然不受影响,那么哪些以前就按打折后的计税依据交税的纳税人,目前就应该要注意了,你们省的核定征收文件是否作废了?你还在按打折的计税基础计算印花税吗?你最好和你主管税务局确认一下,免得漏交了。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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