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概况 新闻中心 经理讲坛 法规制度 企业文化 他山之石 联系我们
 
领导科学
管理集萃
党课教材
文学欣赏
生活常识
 
              江苏森达热电总公司
              江苏森达热电(建湖)有限公司
              江苏森达陈家港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森达沿海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森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江苏森达热电总公司 > 他山之石 > 管理集萃
 
  首违不罚相关问题  
  〖 ※ 发表时间 2022-2-28 15:49:32 ※ 〗  
     
 

  一、首违不罚是指首次违反税法可以不处罚吗?

  答:首违不罚并不是指所有di一次违反税法的行为都可以不处罚,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是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是危害后果轻微;

  3、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主动对当事人适用“首违不罚”。

  但是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形,都是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不能适用“首违不罚”的。


   知识拓展: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税总公告2021年6号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税总公告2021年33号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二、目前有哪些事项可以“首违不罚”

  答: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11、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1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1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1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税总公告2021年6号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税总公告2021年33号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三、我们公司发现同时有3项是“首违清单”中的事项,是否可以都算首违?

  答: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首违不罚”清单事项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所以,即使纳税人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首违事项,都应不予行政处罚。但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的,就不属于首违事项了,将会受到税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di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税总公告2021年6号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税总公告2021年33号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四、我公司的“首违”被税务部门处罚了,怎么办?

  答:如果贵公司人认为你们的违法事项符合适用“首违不罚”的,但税务机关未主动适用“首违不罚”政策的,贵公司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进行申辩并要求适用“首违不罚”。(财务部   金雨生转)


 
公司概览 | 新闻中心 | 经理讲坛 | 法规制度 | 企业文化 | 党群视窗 | 人力资源 | 他山之石 | 客户服务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2022 江苏森达热电总公司 联系电话:0515-86253300 传真:0515-86253310 E-mail:root@sendapower.com
苏ICP备11048573号 地址: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亮月路158号 邮编:224700 技术支持:飞凌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