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设备销售公司属于批发零售机械设备的一般纳税人。预计2022年设备销售收入10亿元(含着安装收入2亿元)。业务操作分别为: 1、签合同的时候签了《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机械设备的总价10亿元。 则该项业务的增值税=10*13%=1.3亿元。 2、签合同的时候签了《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10亿元,其中设备销售额8个亿,安装额2个亿。但是会计核算没有分别核算两部分收入。 则该项业务的增值税=10*13%=1.3亿元。情形三 3、签合同的时候签了《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10亿元,其中设备销售额8个亿,安装额2个亿,会计核算分别核算两部分收入,财务上针对安装收入适用了一般计税处理。 则该项业务的增值税=8*13%+2*9%=1.22亿元。 4、签合同的时候签了《购销合同》,合同总价10亿元。其中设备销售额8个亿,安装额2个亿,会计核算分别核算两部分收入,财务上针对安装收入适用了简易计税处理。 则该项业务的增值税=8*13%+2*3%=1.1亿。 相关法规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务部 金雨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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