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由于财务岗位更换原因造成部分职工某月份发放的工资当时没有进行扣缴个税。如果在以后月份扣缴会不会有滞纳金?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以,公司属于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挂下派”支出怎样才能在税前扣除? 我们公司有些人员是由母公司派下来到我们公司服务的,这些人员劳务关系均在母公司,社保均在母公司缴纳,工资由我们公司承担。请问我们支付的这些下派人员的工资能在我们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首先得判定这个“上挂下派”的用工性质。如果下派人员在子公司工作,受子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那属于劳务派遣。由母公司给子公司开给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子公司以此作为扣除凭证。如果下派人员在子公司工作,但子公司没有管理权,仍由母公司对这些人员进行管理。应由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具体服务项目的发票,子公司以此作为扣除凭证。
“挂靠代缴”的社保费能在个税中扣除吗? 我们是一家浙江的公司在深圳有个办事处,由于在当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所以办事处员工的社保就挂在一家代理公司代缴。请问这些办事处人员个人承担的社保费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不管是代缴还是由公司扣缴,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是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务部 金雨生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