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100万元,年末计提准备金10万元,并且在所得税做了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信用减值损失10万 贷:坏账准备10万 只是做了计提,并没有确认的坏账做了税前扣除正确吗? 重点,敲黑板!
一、不得扣除: ■ 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坏账 ■ 已计提确认坏账,但没有备查资料并且不符合规定年限或金额 二、可以扣除: ■ 计提确认坏账并且备查资料齐全 ■ 计提确认坏账并且逾期三年以上 ■ 计提确认坏账并且逾期一年以上但单笔不超五万或不超过年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 所以上面的案例只是做了损失的计提,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损失,税务上是不认可的,不能在汇算清缴扣除。 01 税务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02 账务处理 一、计提坏账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二、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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