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都区政府办时间:2011-01-05
2000年,《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全省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资源的消耗与需求的急剧增加,能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日益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适应节能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全社会推进节能工作的背景下理顺和完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制,总结提炼我省节能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通过了《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分为六章五十四条,主要从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对原条例作了修订。
●明确节能监督管理主体
目前,我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这给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极大不便。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完善并新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为了落实节约能源法中有关节能问责制的要求,确保问责制的刚性化、法定化,条例规定,我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该项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增加各级政府及政府领导干部的节能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节能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项目评估和节能评审,将有利于控制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投资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和过快增长。条例规定,我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条例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主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一是建立健全编制内部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制度,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内部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二是细化能源审计制度,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并对能源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三是规定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四是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培训制度,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业务学习或培训,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至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不强制规定节能主管部门一律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而是按照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工业节能是节能的重点领域之一,条例在原《条例》规范的交通运输、建筑及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节能主管部门对工业节能监督管理的内容,此项内容的明确将对该领域的节能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技术政策,加大工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加快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同时要求对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用能设备、先进的能源监测、控制、综合利用技术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能耗限额管理等节能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管理。
●完善促进节能经济政策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加以引导和推动,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是政府对节能工作最直接有效的支持。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机制的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加大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降低碳排放强度、减少资源消耗、发展绿色经济既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生产、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引导和推进节能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除了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外,还需运用更多的政策手段来引导和推动社会合理用能。条例在“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一章中明确了有关实行促进节约能源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内容。规定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并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通过财政补贴给予支持;对引进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政策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节能技术进步项目,应当在信贷、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有限的能源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节约能源是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是一种新的追求效益大的经济发展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新的社会文明,它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条例的修订,是法律、法规关注公共利益的又一鲜明体现,将对我省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实施国家节能战略,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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