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财政局时间:2012-04-27
问:近几年,市财政局主要从哪些方面支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答:近年来,市财政局一直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坚持把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任务,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财政服务经济的重要抓手,作为“三服务”工作的重要职责,作为争先创优的重要目标,主要从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其他财政优惠政策三方面,认真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对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市财政局出台全力支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大力宣传财税新政策,努力帮助中小企业用好政策。二是科学使用专项资金,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三是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技改投入,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四是发挥财政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五是大力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努力缓中小企业融资难。六是健全财政金融联动机制,促进成长型科技企业加快发展。七是大力推进财政无偿代理记账,努力帮助小微企业减缓负担。八是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九是实现项目申报“一条龙”服务,努力帮助中小企业争取项目资金。十是扎实抓好控减涉企项目收费政策的落实工作,减缓企业负担。
问:今年是财政的“为企业服务年”,财政采取什么新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呢?
答:着力在九个方面为企业服务:一是着力帮助企业争取政策扶持。二是着力帮助企业转型升级。三是着力帮助企业缓资金制约。四是着力帮助企业降本增效。五是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和人才引进难题。六是着力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七是着力帮助企业重组合作发展。八是着力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九是着力帮助挂钩企业和园区解难题谋发展。
问: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低,那怎么样才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方面又有怎么样的优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过,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调整后的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新标准是什么?
答: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幅度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的调整幅度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
答: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法定税率低10个点。
问: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对于在2011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从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已缴纳税款的,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问: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融资难是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大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更是难,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有没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有:
(1)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3)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问:支持中小企业扩展市场有什么政策?
答: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问: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如何入账?要交税吗?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在促进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是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广告业、房屋中介等相关行业除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鼓励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等特定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在国家每人每年4000元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涉及的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问:减少企业费用新政策有哪些?
答:为切实减缓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问:企业更新设备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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