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电处时间:2013-05-15
一、《意见》起草的背景
2012年底,我市出台了《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2013-2020)总体规划暨金融业发展三年(2013-2015)行动计划》,提出到2015年,全市新增上市企业10家以上,到2020年新增上市企业30家以上,使盐城成为长三角北翼资本市场活跃度高的地区,努力打造较有影响力的“盐城上市板块”。目前,我市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在《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盐发〔2009〕18号)、《市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市区实施“千百十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盐政发〔2012〕20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十家企业上市工程实施方案》(盐办发〔2012〕4号)等文件中有所体现,但还没有专门的企业上市扶持和激励政策,不能为金融高地建设规划提出的企业上市目标提供支撑,而且现有的扶持政策对企业的引导激励作用不明显,还不能满足企业个性化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文件,优化补贴奖励方式,对企业在土地出让、会计利润调整、资产增值或股权溢价、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等方面加大补贴扶持力度,并改变结果奖励为过程激励,切实加大企业上市的支持引导力度。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分为补贴企业上市成本、减免企业上市有关税费、给予企业上市奖励、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补贴奖励申报等五个部分,18条具体政策。其中,新增政策共有8条,分别为第4、11、13-18条,主要明确对企业的划拨土地、集体土地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给予补贴,以及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奖励、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补贴奖励申报制约条件等内容。完善修改政策共有9条,其中,第2、3、5、12条,是对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中,关于补贴企业上市成本、减免企业上市有关税费的执行方式和时点进行修改完善;第1条、7-10条是对原《市政府关于财政支持市区实施“千百十工程”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中,关于将上市后的200万元结果奖励调整为在股改、辅导、审核、上市四个阶段分别给予过程奖励的修改完善。因国家政策调整内容的共有1条,为第6条,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新政策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
di一部分补贴企业上市成本。共4条,主要是将结果奖励调整为过程补贴,对企业因上市需要,对调整利润、资产增值或股权溢价、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进入股改后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由同级财政以借款形式先行返还给企业,等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二部分减免企业上市有关税费。共2条,主要是对政策性规费在市权范围内按低标准执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相关契税减免按国税总局文件执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废止。新文件和旧文件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新文件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二是增加了事业单位改制减免契税的内容;三是明确了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
第三部分给予企业上市奖励。共6条,将结果奖励调整为过程奖励,将原政策中对企业上市后的200万元结果奖励调整在股改、辅导、审核、上市四个过程分别给予20万、30万、100万、50万奖励;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成本、时间、难易程度、融资额度比在主板和创业板要低很多,前期费用大约是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费用的四分之一,建议给予50万奖励。
第四部分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共3条,主要是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优先安排和上报项目和资金,并要求在我市开展企业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到市金融办备案,建立中介机构资源库,择优向全市的上市后备企业推介。
第五部分补贴奖励申报。共3条,主要明确了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奖励(借款程序、手续和限额。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当年年底申报奖励(借款),申报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上交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总和。《意见》还设定了约束性条款,上市后备企业自获得财政奖励(借款)拨付之日起5年内,未能成功上市的,经同级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收回之前拨付的各项奖励(借款)。并明确,《意见》所列扶持企业上市的奖励(借款),与各县(市、区)制定的同类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贴奖励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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