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节能方针,大力发展热电联产事业,加快国家生态城市的建设,提高集中供热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加快我省电力行业脱硫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建湖县环保热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国家计委、经贸委、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建湖县热电联产供用热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用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热力规划,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梯级利用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第三条 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全县热电联产、集中供电工作,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规定,对供用热单位生产、运行依法实行监督和协调。县建设局负责县城热网规划工作。县质监、工商、物价、环保、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用热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热电企业应当坚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以热定电、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加强管理,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保证安全生产和正常供热,保证所供蒸汽的品质,满足用热单位的需求。 第二章 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热电企业成立热网办,专门负责对外供热的日常管理,县经贸委对热网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热网建设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体现经济性、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积极推进环网建设。经批准的热网管道沿途所经单位和个人应为热网管道的施工和管理提供便利,不利以任何理由阻隔施工、扰乱正常的热网管理秩序。 第七条 热电企业负责供热管网建设和管理,热网主蒸汽管道由热电企业负责铺设,各用热单位可根据需要自建供热支管道,管道建设费用由供、用热单位协商解决。 第八条 供热设施产权分界设在就近热网主蒸汽管道的用热单位厂区围墙1.5米范围内,界外的管道设备(除计量仪表及其附属设施)由热电企业负责安装、维护,产权归属热电企业。计量仪表及附属设施、界内的管道、阀门由用热单位购置,产权归属用热单位。 第九条 用热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热网办申报下月用汽计划,如需中途变动用汽计划,应及时通知热电企业;用热单位不得私自向第三方供汽,如因实际需要,经与热电企业协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热电企业热电比应大于100%,总热效率年平均应大于45%。当热网与电网发生矛盾时,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优先保证热网负荷,确保用热单位的用热参数。 第十一条 热电企业应做好日常供用热的调度工作,确保向用热单位正常供汽。因检修或故障需要减少供汽量或暂停供汽的,热电企业应及时通知用热单位,并尽快处理恢复供热。 第十二条 热电企业、用热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供热管网的设施,保证管网完好、安全和有效运行。有关单位在进行可能危及热网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事先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有下列行为的,应赔偿热电企业的经济损失: 1、损坏计量器具、阀门、管道、电源、保温等,导致计量失准; 2、不按规定擅自截取蒸汽、热水等行为; 3、未办理用热手续,擅自扩大用热范围和用热容量,或在计量器具以外截取热能。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质监、环保、消防等部门严格把关控制用于供热的新上锅炉,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建湖县县城供热规划》,严格执行“凡热电企业供热管覆盖范围内,业主单位应当限期关停、拆除自备锅炉,凡新上项目,不得上用于供热的锅炉”的规定。 第三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四条 用热单位必须与热电企业签定《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用汽量、蒸汽参数、结算汽量办法、付款方式、履约期限、事故处置、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 用热单位实行一户一总表,热电企业抄表到户,按价结算。 第十六条 汽量表计的选型根据用热单位的用热参数确定,为保证供热计量准确可靠,用热单位应如实申报用汽量;所用计量仪表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有完整的铅封(印)并依法进行计量检定。 第十七条 对计量有异议时,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热力价格属政府定价品种,县级管理,实行分类定价。价格由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热电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合理收益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热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建立经营台帐,实行明码标价,随时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热单位应按约定及时交付汽费。用汽单位逾期不交付汽费,应当按约定交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热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汽费和违约金的,热电企业可中止供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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