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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 ※ 发表时间 2008-5-20 11:05:59 ※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8年1月4日)

    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 [1996]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5]24号)以及《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计委、经委环然[1997]142号)等文件的精神,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

    (一)凡从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环委[88]1号)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把项目建议书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一),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在向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办审批手续。

    (二)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签署意见的《申报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附件二),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

    (三)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在接到上报的《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选址的合理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告之应该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审查意见抄送有关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建设。审批原则如下:

    1、对环境无影响或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签署同意建设的意见,登记备案后就属办毕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2、对环境虽有一定影响、但有较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采用的小型或部分中型建设项目,签署同意立项的意见,但须在可研阶段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件三)。

    3、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环保政策,但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签署同意立项的意见,但须在可研阶段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环评结论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4、对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那些工艺或设备落后、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包括在淮河流域、太潮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禁止建设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签署不准建设的意见。

    (四)经环保部门确认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需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结合选址、工艺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报环保部门审查,作为是否同意立项的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制度

    (一)对要求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切实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为了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加强环保部门的廉政建设,原则上我省所有大中型新建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扩建项目(含工业和非工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具体办法按照《江苏省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技改管理办法(试行)》(苏环控 [1997]111号)实施。其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应逐步执行招标投标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程序,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必须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分析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省政府第38号令)需实施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排污指标)。建设单位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必须递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附件四),一并履行审批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排放现状、环境容量和技术经济条件,科学合理地核定排污指标,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中予以明确,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依据。

    根据国家关于“到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995年水平”的要求,排污指标审批原则如下:

    1、对改建、迁建和技改项目以及一般扩建项目,应体现“以新带老”、“总量控制”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原有的水平。

    2、对新建或较大规模的扩建项目,当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可以允许的排污量或建设单位内部无法平衡时,建设单位须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工程投资,增加该区域处理污染物的能力;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采取“以大带小”、“工民互带”、“淘汰落后”的办法,削减区域内其它单位的排污量,以平衡新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或用排污权交易的办法,从其他排污单位获取排污指标。

    3、安排大型或特大型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有可能降低区域环境功能时,计划、经济、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纳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4、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影响到其他省、市、县的水体功能或空气质量功能时,须以交界断面水质或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为依据,核定该项目排污指标。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1、选址不符合地区总体规划或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

    2、不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所用技术或设备已被国家和地方列入淘汰名单的;

    3、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受能力的;

    4、污染严重的地区,新增的排污量无法在本区域内平衡的;

    5、污染严重的企业,老污染问题没有解决,而且也无法通过“以新带老”解决,又要增加污染物排放的。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听取可能受影响的公众和社会团体对建设项目的意见,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接受监督。承担环评工作的评价单位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调查,并填定调查表(附件五),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章节的依据。

    (六)由国家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和国际金融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甲级评价单位承担,其他项目可以由甲级或乙级评价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同时报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中表一一四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附件六,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上述两表由评价单位填写,否则由建设单位填写),连同上年建设单位(新建项目除外)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作为附件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一并审批。

    三、设计、施工、试运行和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一)加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的审查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务院环委会[87]国环字第002号)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初步设计环保篇章必须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中明确规定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独组织环境保护设计审查。

    2、环保部门应认真审查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内容,并提出意见,主要包括:

    (1)设计中是否采用了“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文件中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以新带老”、“总量控制”等要求是否全面落实,是否按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污指标设计;

    (3)相应的环境保护投资是否列入工程的概(预)算内;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文件中要求在设计阶段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落实。

    3、承担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单位,其资格必须符合《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15号令)的规定。设计中应优先采用国家和省环保部门推荐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最佳实用技术,选用的装置和设施必须是通过正式鉴定的,且有应用实例,供货厂商应提供质量保证书。

    4、对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文件中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要求在环保设计中需作改变的,必须经环保部门认可;设计审查通过后,又有变更的,必须取得环保部门书面同意,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变化应进行环境影响补充评价。

    (二)加强施工阶段管理

    l、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上级环保部门的授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及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对施工期的环保要求,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公众造成污染和危害;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工程)施工计划应纳入工程总体计划一并实施和管理。对环保报批手续不完备、环保工程未纳入施工计划或未按计划建设、挤占挪用环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及时查处。对环保贷款挪作它用行为,应根据省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环计[96]52号)中的有关规定,暂停对建设单位的贷款支持。

    (三)加强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管理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国家环保局14号令)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省环委会苏环委[94]12号)的规定执行。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准备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报告。环保部门在核实环保设施是否全面建成,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批复;若同意试运行,则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规定试运行的时间。

    2、试运行期满,污染物排放及其他环保工作基本达到要求(包括对排污口整治的要求),建设单位应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附件七),同时委托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附件八),一并上报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3、对须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削减污染的改建、扩建项目,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保证区域污染物总量不增加而作出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承诺的新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一并对“以新带老”措施或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包括“排污权交易”内容)进行验收。即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环保设施建成,但“以新带老”措施或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未完成的,也应视为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正式投入生产。

    4、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由环保部门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附件九),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件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金融部门停止提供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    

四、严格执法

    1、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关,不得擅自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

    2、各级环保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3、对违法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略)

    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划分

    附件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略)

    附件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表

    附件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附件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表

    附件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附件九: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附件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苏环委(98)l号]

 

 

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划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一、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权限是:

    1、大中型建设项目(须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的除外)。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按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关于《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见附件);

    2、新增设计能力达《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大中型工业企业生产能力(或规模)或总投资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3、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内的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

    4、设计处理能力5万吨/日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5、省计经委、外经委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按国内项目管理);

    6、省政府批准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旅游度假区及其他成片的土地开发等);

    7、环境影响跨越省辖市界区的小型建设项目;

    8、生产或储运放射性物质及剧毒化学危险品的建设项目;

    9、豁免水平(按《电磁辐射保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国家环保局授权的建设项目。

    二、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权限是:

    1、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小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2、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以外地区所有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酿造、电镀等项目;

    3、设计处理能力5万吨/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4、市计委、经委、外经委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按国内项目管理);

    5、位于市区的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兴办公共饮食、娱乐、旅游及其他服务性项目)。

    6、环境影响跨越县(含县级市)界区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县(含县级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权限是:

    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以外的小型建设项目。

    四、市辖区环保局管理权限划分,由省辖市环保局决定。

    注:一、自本文印发实行之日起,以前我省所发文件中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权限划分,凡与本文有矛盾的,以本文为准。

    二、凡属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建设的若干项目,应视为一个项目,并根据合并后的规模或投资额判定管理权限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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