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委、部、局: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有效改善大气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防止和减少锅炉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清洁发展、持续发展,根据2007年12月1日由省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厅、电力公司联合发文苏经贸电力[2007]1133号《关于开展全省分散供热锅炉调查的通知》和2008年2月28日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盐政办发[2008]23号《关于在全市开展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消防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关于开展全省分散供热锅炉调查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开展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依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锅炉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对象 (一)存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在用锅炉; (二)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三)非法使用的“土锅炉”; (四)在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现有的分散供热的工业和生活燃煤锅炉(根据国家发改委[2007]141号文件及省经贸委[2007]1133号文件规定:“集中供热半径原则上按8公里内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五)县开发区、化工园区范围内的自备燃煤供热锅炉。 三、整治目标 (一)在用锅炉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取缔发现的“土锅炉”; (三)在盐政发[2007]184号文件规定时限内,禁燃区范围内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集中供热或热水直供,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对规定区域内分散的自备燃煤供热锅炉全面实施专项整治。 1、凡在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有条件推行热水直供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自备燃煤供热小锅炉。 2、凡在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现有分散的自备燃煤供热锅炉一律关闭,停止使用,实行由热电厂集中供热。 3、在2008年6月底前淘汰、拆除热电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6吨(含6吨)以下自备燃煤供热锅炉;2008年12月底前淘汰、拆除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10吨(含10吨)以下自备燃煤供热锅炉;在2008年底前对县城禁燃区域自备燃煤供热小锅炉,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关闭、淘汰、拆除、改造,确保集中供热,全面提升节能减排和安全运行水平; 4、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关停。 四、整治步骤 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集中整治与验收总结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从2008年1月至4月中旬,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锅炉进行检查登记,掌握准确数据,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在检查登记过程中,发现“土锅炉”要立即予以取缔;发现在用锅炉有严重事故隐患时要立即督促业主停用;对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燃煤供热锅炉一律停止检测,按照上述整治目标步骤实施。 (二)宣传发动。从现在起至4月底,在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及有条件推行热水直供区域内,锅炉专项整治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社区居委会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正面典型加强宣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锅炉予以曝光,形成浓烈的整治氛围。 (三)集中整治。从2008年5月1日起至6月底,按照政府通告限定的时限,依据普查摸底情况,督促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业主自行关闭、淘汰,直至拆除,服从集中统一供热。对锅炉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按规定要求关闭、拆除、改造的自备燃煤锅炉,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强制拆除、关停意见,并采取强制措施。 (四)验收总结。7月1日至8月31日,由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锅炉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并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安排,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组织、动员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任第一副组长,县环保局、质监局、经贸委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消防、工商、规划、建设、物价、相关镇区及近湖镇社区街道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湖县安监局,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整治办公室工作联络员。县开发区、相关镇及近湖镇社区街道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锅炉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县分散锅炉的普查摸底工作,并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划定县城禁燃区,并制定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和划定禁燃区内锅炉整治方案,依法查处未经环保许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安装、无证使用和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燃煤供热锅炉的依法查处,对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燃煤供热锅炉从政府限定的时限之日起不予许可、不予检验、不准使用。并对需要强制拆除的“土锅炉”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分散自备燃煤供热锅炉及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提供拆除技术指导。消防部门负责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查,对逾期仍未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物价部门负责核对、协调供热供汽价格,加强供热供汽价格监管。规划、建设部门严格控制新建锅炉的规划、建设审批,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不再规划、审批在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锅炉房,查处并督促整改现有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锅炉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取缔“土锅炉”和规定区域内需淘汰及强制拆除锅炉的现场整治秩序,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对拒不整改仍然使用锅炉并阻挠取缔工作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镇、近湖镇社区街道、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锅炉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要将宣传发动贯穿在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整治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将整治工作宣传到每一个锅炉业主,引导业主配合整治,广泛动员群众监督。 以上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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