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预审工作的通知 盐环办〔2013〕12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开发区环保局、城南新区环保局: 自《盐城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核准和验收工作制度》(盐环办[2011]216号)实施以来,市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基本形成了市、县两级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运行规范的良好局面。但在我局项目核准、验收工作过程中,仍发现部分地方环保局,对个别项目现场和申报材料预审把关不严,甚至出现弄虚作假和验收组在现场无法验收的现象。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履行环保部门职责,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确保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质量,决定对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中的县级预审工作进一步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申请试生产、验收项目申请材料的预审 严格按照《盐城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核准和验收工作制度》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县级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试生产、验收申请材料进行预先审核,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符合试生产、验收条件的,通知企业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并做好试生产、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暂不受理:一是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二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问题;三是与本项目有关的前期项目未通过验收问题;四是该项目存在突出的环境信访问题;五是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搬迁不到位;六是项目所在区域集中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到位,项目运行后将产生较大环境影响;七是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当即告知企业及时补充材料或进行整改,符合受理条件后重新上报材料。 二、进一步加强申请试生产、验收项目的现场初步检查 受理企业试生产、验收申请后,县级环保部门应尽早安排现场检查,做好以下工作: 试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项目实际建成的平面布局、清污雨污分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料来源等与环评及环评审批意见的相符性,检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产生及防治措施与环评及环评审批意见的相符性,并就上述检查内容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上报我局。 验收项目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项目主体工程、污染防治措施的试运行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三废的产生、处置情况等,并就上述检查内容形成检查报告上报我局。 对现场检查时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按规范整改,整改落实后,要求企业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验收申请。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若再次出现现场检查把关不严、申报材料审核不认真而影响项目核准和验收正常工作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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