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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湖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 发表时间 2014-1-10 10:53:55 ※ 〗  
     
 

建 湖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建政发〔2013〕156号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近湖镇、县经济开发区(不含钟庄社区纬五路以北部分)、高新区、城南新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 %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 %、灰份含量大于0.01 %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 mg/m3、灰份含量大于20 mg/m3的人工煤气。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本通告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自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县环保局、公安局、住建局、规划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改监督工作。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县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产治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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