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建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政发〔2013〕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建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27日 建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建湖县空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建湖县实际,制定建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加快建设“实力建湖、创新建湖、美丽建湖、和谐建湖”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主线,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重点,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改善县城空气环境质量,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障居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1、2014年12月31日前,禁燃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生产生活锅炉、工业窑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用于集中供热、上网发电的除外),全部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实现能源结构的调整。 2、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用于集中供热、上网发电的设施除外)。 三、禁燃区范围 近湖镇、县经济开发区(不含钟庄社区纬五路以北部分)、高新区、城南新区。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为认真组织开展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经研究,成立建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孙海山 建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谷 锐 县政府办副主任 朱堂珍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肖 琳 县发改委副主任 王志光 县产业办副主任 唐崇飞 县公安局副局长 顾永标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观斌 县住建局副局长 韩春军 县规划城管局副局长 朱福刚 县工商局副局长 赵 超 县质监局副局长 叶旺森 县环保局副局长 陈曙光 近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吕 刚 县经济开发区第一招商局副局长 许龙雨 县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沙金红 县城南新区纪工委书记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确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及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叶旺森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近湖镇、县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具体负责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时限要求,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工作,完成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做好管网建设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 2、县环保局:负责起草禁燃区通告;负责对划定区域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并联合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向上争取专项资金补助;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积极配合禁燃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县发改委:协调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负责拟订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改燃、改造工作的以奖代补办法。 4、县经信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与全县节能工作有机结合,制定相应的资金支持方案。 5、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政府集中整治禁燃区内需淘汰锅炉,维护现场整治秩序。 6、县财政局:配合发改委制定禁燃区内燃烧设施改燃、改造工作以奖代补办法,协助环保等部门向上争取专项资金。 7、县住建局:做好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 8、县规划城管局:做好热力管网、燃气管网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9、县工商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负责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10、县质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对需要强制拆除的提供拆除技术指导。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调查阶段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前为宣传调查阶段。由近湖镇、县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分别牵头做好各自辖区内的宣传调查工作,县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规划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县内新闻媒体配合。 1、印发《通告》,明确在建湖县城区实施禁燃区的范围、对象、实施时间、处罚措施等,由禁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报县政府同意后下发。 2、印发宣传资料,宣传造势,营造氛围。由禁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策划、印制宣传资料,分发到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社区居委会,做到家家知晓,人人明了。 3、组织摸底调查。近湖镇、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组织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摸底调查,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在3月底前报禁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 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集中治理阶段。近湖镇、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部署集中治理工作任务。县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规划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协调相关事项。 1、2014年底前,禁燃区范围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关停或者改造为使用清洁能源。 2、对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经县禁燃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改造或淘汰计划,暂缓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15年底。 第三阶段:联合执法阶段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为联合执法阶段。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仍继续销售、使用的单位、经营户,由县政府组织县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规划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给予罚款、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为巩固提高阶段。县政府成立禁燃区专项工作验收组,组织全面巡查,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经营户进行检查验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反弹。对于已经整改到位和治理后的片区,各相关镇区及其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七、保障措施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工作具体细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实施工作。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燃区的实施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反弹。 2、切实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大力做好清洁能源的保障工作,确保清洁能源的供应。抓紧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的建设,规划城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管网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搞好服务工作,共同保障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顺利进行。 3、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要加强禁燃区实施工作的协调、牵头、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强联动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执法到位,各类违法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4、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对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成效显著的进行适当奖励,提高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改造积极性。 5、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使用清洁能源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做好跟踪督察,定期发布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附:高污染燃料包括(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 %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 %、灰份含量大于0.01 %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 mg/m3、灰份含量大于20 mg/m3的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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