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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 ※ 发表时间 2014-2-1 10:50:52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和《江苏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安〔2013〕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责任,提高完善应急预案质量,提升应急救援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发展。现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我市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加速期,也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期和易发期,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较大,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期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伤亡严重,影响极大,教训深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对吸取“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作出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要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政府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现场处置工作。要强化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环节,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监督管理”五到位,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一)做好企业先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生产现场人员应按照现场处置方案第一时间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和危害,并及时向企业生产调度指挥部门报告。企业根据事故发展情况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对可能影响和危及周边水源、大气等环境和群众生活的事故,要第一时间通知周边可能涉及的单位和人员,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二)加强政府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要认真履行指挥职责,明确下达指挥命令,明确责任、任务、纪律。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要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要妥善保存。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迅速调用、征用辖区内的物资和装备,对涉及本级政府无法调用、征用的本辖区以外的物资和装备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强化救援现场管理。指挥部要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要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发生危化品(燃气)爆炸、火灾、泄漏事故,必须第一时间设置警戒范围,疏散周边人员,控制现场火源,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要对可能影响环境危害的危化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进行监测,特别是在临河、临海、人员密集场所附近发生的事故应按照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告知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

(四)确保安全有效施救。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方案和总指挥命令组织实施救援;在行动前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五)适时把握救援暂停和终止。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强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一)全力强化应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各地要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专门列支或财政支出中专门列出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补偿。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挥部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救援条件。

(二)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工作各项要求。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生产实际、营业范围及风险评估,做好物资、装备、预案、制度、培训、宣传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确保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的进行。

(三)切实提高应急预案演练质量和效果,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要求,科学设计演练内容、模拟实战场景,确保演练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把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提升能力、改进完善应急预案作为演练的主要目的,认真组织应急演练评估总结,制定整改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演练能够起到检验预案、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的效果。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科学界定不同类别、不同层级应急预案的定位,做到不同级别预案有所区别、有所侧重。预案应立足于现有资源,以是否管用为标准,主要是明确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何时做、用什么资源做等具体应对措施。预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使用;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程序和工作措施,有效解决预案存在的应急措施规定不具体、流程不明确、内容与实际脱节等问题。

(四)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各方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五)精心组织医疗卫生服务。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和药品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六)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七)加强各级应急协调机制建设和应急值守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突出强调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应急值守和信息调度工作,确保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推动信息化建设成果运用,提高事故信息接报、处理和预警效率。要形成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提高事故接报和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效率,保证上下信息能够及时有效交换。

(八)充分发挥应急资源信息平台的作用。按照省统一部署,大力推进应急资源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信息平台,推动全市应急资源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要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建设覆盖市、县(市、区)二级高危行业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医疗等信息的应急资源数据库,让应急资源信息平台在事故预防、处置、调查中发挥作用。

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建立分级指导配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分级指导配合制度。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事发地开展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对较大、一般事故或本市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地方指挥部的指挥职责;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派出单位或上级单位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完善总结和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将应急处置情况作为事故挂牌督办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落实应急奖惩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影响和妨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和专业应急救援小分队,逐步建立以应急基地为覆盖、以消防救援为主体、以专业应急小分队为补充的应急队伍体系。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提高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助补偿的合法性、规范性、有序性,鼓励中小企业、化工集中区内企业与周边专业应急队伍、消防站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供应急救助。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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