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苏环办〔2019〕327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4日 (联系人:固体处 葛勇,电话:025-58527551; 固管中心查建宁,电话:025-58527366)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汲取响水“3.21”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化解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着力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 为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规范涉危项目环评管理 (三)加强涉危项目环评管理。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43号)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要依法开展环评文件审批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的,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的,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和实际建设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验收意见。 环评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对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应明确其贮存管理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去向,接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利用处置能力;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监管,将相关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纳入申报登记管理,并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四)开展项目环评自查自纠。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已验收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各地可组织执法、环评、固管等部门开展涉危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管理 (五)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异常数据修改申请应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结合系统申报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管理计划如需调整变更的,应重新在系统中申请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对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区域危险废物污染形势,查摆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逐步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限期整改并依法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加大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力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危企业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附件1要求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企业有官方网站的,在官网上同时公开相关信息。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及有自建危废焚烧处置设施的企业须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二燃室温度等工况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联网上传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不公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的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要及时公开危险废物行政审批结果,依法公布监督性监测、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信息。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开展产废过程物料衡算研究。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物料衡算、产排污系数等技术手段研究,为环境监管提供支撑。可依托危险废物申报系统、区域大数据管理等平台,通过类比分析,测算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中原辅料与产品、固体废物等的数量关系。对衡算结果与实际产废情况相差明显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分析原因,对环评中错评、漏评的,督促企业通过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进行评估;对企业未如实申报、故意隐瞒废物种类、数量的,依法予以查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物料衡算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将物料衡算纳入数据分析中,为环境监管提供服务。 四、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八)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鼓励经营单位培育专业化服务队伍。试点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和引导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和渠道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统一回收、贮存后按要求集中处置。到2020年,铅蓄电池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40%以上,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九)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见附件1)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见附件2)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云存储方式保存视频监控数据。 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制定废物入场控制措施,并不得接受核准经营许可以外的种类;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对不满足识别标识设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包装识别标签)、未完成关键位置视频监控布设的企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责令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十)严格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监管。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全面推行电子联单,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快扩大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试点,实时共享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企业基础信息与运输轨迹信息。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在省内转移时要选择有资质并能利用“电子运单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建立和执行危险废物发货、装载和接收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对未实行电子运单而发货、装载或接收的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加强危险废物流向监控,建立电子档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统筹协调。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统筹协调处置的通知》(苏环办〔2018〕221号)要求,进一步清理本地区在危险废物省内转移方面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政策和行政规章等,坚决落实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一律不再审批的要求,不得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鼓励公众利用“12369”举报热线、纪检监察信访等渠道,对违法违规设置跨区域转移障碍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发现存在干预危险废物转移的,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在全省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地方年度考核体系。 探索建立经营活动奖惩机制。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等要求,依托环保信用评价、绿色金融、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对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处置水平高、价格合理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在行政审批、随机抽查、资金扶持等事项中,以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等方式予以鼓励,在专项资金补助上优先支持;对信用不良、处置水平低、价格虚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加大惩戒力度。 (十二)用市场手段配置全省利用处置能力。 完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供需平台。建立健全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信息公开和互助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企业可实时发布本区域、本企业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种类、规模、技术、剩余能力、需求等信息,通过公开竞争,降低处置成本,消除价格垄断,推动处置市场良性发展。鼓励各设区市之间自行建立危险废物处置互助机制,实现处置能力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共同协商解决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问题。 规范经营单位价格行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指导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禁止价格歧视行为。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在企业厂区显著位置、公司网站及省级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等平台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督促经营单位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单位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限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价格,不得通过限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数量、划分市场区域、联合抵制交易等方式影响利用处置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利用处置单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有序竞争,禁止相互串通、构建价格联盟,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利用处置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损害其他经营单位或产废单位权益。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监管人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鼓励公众参与市场监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危险废物违规服务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69”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12358”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十三)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督促各地加快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设区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作为落实全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规划的重点,列出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加强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处置。加大废盐、飞灰、高卤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究,沿海地区加快建设一批适应高卤素化工残渣的焚烧设施和处置废盐的刚性填埋场。加快制定处置行业准入条件,淘汰一批技术和设备落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处置能力。着力推进自建焚烧设施规范运行,进一步明确自建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加大自建设施环境监管。 (十四)推进工业窑炉协同处置。 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缺口较大且短期内难以补足的地区,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规范运行。开展其他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可行性研究,推动应急协同处置能力建设。对水泥窑、钢铁企业、火电厂现有工业窑炉进行摸底,建立应急处置资源库,对协同处置范围进行评估,明确应急处置企业、处置废物种类及能力等,制定涉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响应、风险评估等工作。 七、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十五)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结合全省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在编制、机构、人员上向固废执法领域倾斜。加强执法、环评、固管人员能力建设,加大对生态环境部门基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培训及技术交流,制定统一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标准,明确危险废物现场执法检查清单(见附件3),纳入全省移动执法平台,实行执法清单化管理,“一把尺子量到底”。各地可以根据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的现场执法清单。 明确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职责。根据《江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危险废物日常检查包括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纳入环境执法机构工作职责,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有效加强执法与管理的衔接。结合《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固管、环评、法规等部门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省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省厅年度综合性考核,考核工作由厅固体处牵头组织,厅相关处室(单位)配合,考核结果纳入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执法检查。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制度,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双随机”抽查中实现全覆盖,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发现与环评情况不一致的,告知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发现的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十六)优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 加快推进信息化标准建设,建立省厅申报系统与地方环境监管系统、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数据衔接接口,保证数据贯通。健全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反馈的系统问题,设置畅通、规范、快速处理机制,依托系统平台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申报管理效率。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视频监控等技术,建立信息化监管机制,实施立体式监控,有效提升监管效率。对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贮存设施强化视频监控,引导企业采用含二维码信息的危险废物标签实现电子信息识别跟踪。 (十七)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探索建立重点环境风险源防控体系。以化工园区为重点,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提出“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具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意见。推动化工园区实时动态监控、执法行为全程记录等环境监管,推动重点化工园区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强化部门间协作。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应急、消防、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推送和共享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共同防范环境风险。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推动打击固体废物违法转移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形成惩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十八)完善实验室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落实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实验室废物收集、安全处置主体责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教育、科技主管部门督促产废单位完善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管理体系,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时产生的废药剂、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防止其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 加强信息共享。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将本辖区内具有实验室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信息告知同级教育等相关部门,督促处置单位建立健全清运机制,充分保障辖区实验室废物妥善及时处置,并对实验室废物相关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八、落实组织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党委政府履职尽责不缺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层层抓落实。建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内设机构协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完善日常工作推进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要求。 (二十)强化科技与经济政策支撑。 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分行业、分类别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大环保引导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纳入《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内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处置设施建设和稳定运营。联合税务部门,加大对固废综合利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探索综合利用技术的主动性和提升综合利用水平的积极性。配合有关部门利用“环保贷”等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积极探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以奖促治”制度,加大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调动社会和企业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二十一)严肃责任追究。 落实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违法单位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落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以及其他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在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废物属性鉴别及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或其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内容或结论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政府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263”专项行动考核及省级环保督察重点内容,考核结果和督察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力,尤其是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危险废物违法违规问题频发、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二)加强作风建设。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官僚主义不作为。要加强机构队伍和工作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好环境保护行政指导,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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